近几年物业管理中判决案例比较多,现梳理如下法院判决案例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上海市民张先生购买的房屋建成后,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他去领房屋钥匙,却没有忘记催促他缴纳物业管理费,并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。不过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,张先生未实际取得房产的占有、使用权,不必缴纳物业费。
张先生一家从开发商处购买了小区商业用房后,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。去年6月1日,经开发商通知,张先生一家去物业公司办理房屋的入户交接手续,在物业公司签了记载着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备忘录,并记下了联系电话,但物业公司没有将房屋钥匙交给张先生一家。后来,物业公司再也没有通知张先生一家去领取房屋钥匙,致使他们至今未取得该商业用房的占有、使用权。之后,物业公司通知张先生一家缴纳物业管理费,而张先生一家以房屋未交付而不愿支付。由此,物业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张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7710元和滞纳金5412.42元。
张先生辩称,去年6月1日,他们虽然签了“备忘录”和“联络单”,但物业公司说开发商给物业公司的材料不全,无法帮他们办理入住手续,一直到起诉时止,公司再没有通知他们去办理入住交接手续,至今房屋钥匙仍在物业公司处,房屋在物业公司的控制下,他们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占有、使用权。
法院认为,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的实际交付是不同的概念。所谓“实际交付”应理解为义务人将房屋钥匙交付所有权人,使其取得对房屋的占有、使用权。因此,物业公司以业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由,认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,显然是错误的。
法院同时认为,物业公司负有交付房主钥匙的义务,应积极地履行义务。而在本案中,物业公司消极的不作为行为,导致了房屋钥匙至今尚在其处,未完成交付房屋的义务,有违法律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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